(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海水与李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水,李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59号原告王海水。被告李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水与被告李泽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