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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康元虎与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元虎,巩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康元虎。被告巩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元虎诉被告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元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元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元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康元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人民陪审员  邵文林人民陪审员  马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