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康元虎与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元虎,巩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康元虎。被告巩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元虎诉被告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元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元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元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康元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人民陪审员 邵文林人民陪审员 马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