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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秋林与毛先太、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林,毛先太,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林。被执行人毛先太。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秋林偿还借款135万元、利息73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申请费232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秋林与二被执行人均同意用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西街北(海林龙城)一幢1001、1002、1003、1004、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共十二套房屋以评估价抵偿申请执行人李秋林借款,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书面承诺。2015年3月17日,本院委托荆门市衡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十二套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其评估价值为2180201元,申请执行人李秋林垫付评估费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西街北(海林龙城)一幢1001、1002、1003、1004、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共十二套房屋以评估价格2180201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李秋林借款。从房款中扣除评估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申请费23200元,合计45000元。实际抵偿申请执行人李秋林借款2135201元,多余部分4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秋林退给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十二套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秋林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秋林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