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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于袁某某诉西宁某某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西宁某某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袁某某被告:西宁某某中心本院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西宁某某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宁某某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