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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安春申请执行XX安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安春,XX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吴燕。申请执行人肖安春。被执行人XX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安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燕于2015年5月7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燕称,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XX安在经营部的柳工牌ZL30E装载机……,该装载机属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的装载机是案外人的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柳工ZL30E装载机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融资租赁协议》、《租金计算表》、《中恒融资租赁还款计划表》等证据。申请人执行人肖安春辩称,案外人吴燕提供的《融资租赁协议》、《租金计算表》、《中恒融资租赁还款计划表》等所有证据均不是真实的,人民法院查封柳工ZL30E装载机属于被执行人XX安、威远县相合德安煤炭经营部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案外人吴燕提出的异议。申请人执行人肖安春没有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4月10日,案外人吴燕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揭购买柳工牌ZL30E装载机(机型:ZL30E,机号AL235218)。2012年3月15日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尊敬的吴燕,根据LGR-209-110240号《融资租赁合同》,我司已于2012年3月15日收到贵方支付所有租金、留购款及其他费用,自2012年3月16日起该台设备(机型:ZL30E,机号AL235218)的所有权转为贵方所有,该台设备的风险及收益自此均由贵方承担。特此证明。并将该装载机的合格证、发票等交给了案外人。2014年8月6日本院以(2014)威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装载机采取了扣押措施。本院认为,案外人吴燕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揭购买柳工ZL30E装载机,有按揭还款、装载机所有权转移等证据证明。除辩称外,申请人执行人肖安春没有向本院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该装载机属案外人吴燕所有。因此,案外人吴燕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柳工牌ZL30E装载机(机型:ZL30E,机号AL235218)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