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琴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刘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代表人王宪辉,行长。被申请人刘琴明,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琴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千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