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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罗明与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罗明,市民。被执行人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明与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对罗明的工资及相关待遇予以落实”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房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