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宏武与刘冬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武,刘冬军,李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郑宏武,男,42岁。被告刘冬军,男,47岁。被告李振,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武与被告刘冬军、被告李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宏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秀萍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