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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宏武与刘冬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武,刘冬军,李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郑宏武,男,42岁。被告刘冬军,男,47岁。被告李振,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武与被告刘冬军、被告李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宏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秀萍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