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根云与呼冬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云,呼冬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周根云,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指挥学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呼冬双,中国银行宣化开发区支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3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冬双在银行的存款19372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