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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莫仁诉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莫仁,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委托代理人谷国存,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巴林左旗隆昌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莫仁因诉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中法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莫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而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对莫仁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如果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也应为巴彦花镇人民政府。因此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莫仁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莫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不具有上诉人莫仁诉请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敖莉萍代理审判员  赵卫红代理审判员  陈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鸣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