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李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忠山,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磊与被告李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李忠山于2015年1月26日前偿还王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9000元,合计99000元。王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忠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山在临泉县滑集镇滑集街上门面房一间。现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李忠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安徽省��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