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东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人(原审原告)王东灿,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东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王东灿签订的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东灿签订的供应钢筋混凝土的施工合同并未履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邢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