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淮南与铜陵市白鹤铁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淮南,铜陵市白鹤铁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淮南,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市白鹤铁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淮南诉被告铜陵市白鹤铁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淮南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淮南负担。审 判 长  朱汪清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