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特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彩军、于秀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彩军,于秀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特字第002号申请人:于彩军,农民。被申请人:于秀伶,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彩军与被申请人于秀伶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彩军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于彩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申请人于彩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于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于彩军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张力卿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