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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李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李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秋平,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刘军诉被告李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军诉称:李秋平向我购买铝材,总货款为208604元,刘军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188604元,李秋平同意在2013年3月份付清,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秋平立即支付货款1886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秋平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刘军就李秋平多次在其处购买铝材情况制作了货款明细凭证,载明:2012年3月1日、2月20日、7月29日李秋平分三次在刘军处订购各种规格型号的铝材,金额分别为46775元、6000元、130829元;因前两次供货为铝材成本价,双方约定另加15000元费用;2012年12月27日,刘军借款10000元给李秋平;以上款项共计208604元(46775元+6000元+130829元+15000元+10000元),已付款20000元,共计欠款188604元。2013年2月5日,李秋平在该单据上书写,账目清楚,金额准确,并注3月份出货一定结清及李秋平的身份证号码。后李秋平未能支付该款。以上事实,有刘军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李秋平签字确认销售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军向李秋平供应工业材料,李秋平收到货物,以在刘军制作的销售凭证单上签字的方式对所欠刘军的材料款等予以确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秋平应按销售凭证载明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李秋平至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军请求李秋平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秋平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了对刘军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军货款188604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2元,由被告李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淑云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陈家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小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