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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催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王仕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催字第0155号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王仕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7314370、出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0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