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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尹婷与王飞、孙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婷,王飞,孙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尹婷,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邓必胜,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飞,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孙中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婷诉被申请人王飞、孙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尹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宿松县孚玉镇林园步行街18幢8室的店面房两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中成所有的坐落在宿松县孚玉镇林园步行街18幢8室的两间店面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