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6、刘宪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学涛,刘宪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15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刘学涛,男,农民。被告刘宪水,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学涛、刘宪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萌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