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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刘某被告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乔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乔某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三路36号兰乔圣菲小区4号楼11602室,榆阳区人民法院不享有案件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乔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