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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5年,汉族。被告师某某,女,生于1983年,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