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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祥侠诉汪树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侠,汪树芹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孟祥侠被告汪树芹原告孟祥侠与被告汪树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侠,被告汪树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侠诉称,原告房屋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xx单元xxx室(前郭县五中家属楼),被告在原告家楼下,2014年12月被告将自己房屋东侧的承重墙拆掉一部分,严重危害原告住房的安全。因被告拆掉承重墙致原告家中阳台内墙瓷砖部分脱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被其拆掉承重墙,赔偿原告阳台内墙体瓷砖损坏的损失。被告汪树芹辩称,我拆掉承重墙,已找设计院进行了设计,符合建筑部门规范要求,我不同意恢复被我拆掉承重墙,原告房屋瓷砖脱落,造成了损失,我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四枚照片,证明了被告拆承重墙时,导致原告家阳台内墙瓷砖部分脱落,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称,损失不足3000元,对此被告无异议,并且同意赔偿原告3000元。被告也提供了前郭县设计院关于被告楼房洞口加固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洞口加固说明及一份说明材料,证明被告楼房内东侧承重墙增设洞口1100mmX2200mm,位于楼体的两个基桩之间,严格按照建设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加固,对楼房的整体构架不会有不良影响。原告质证称对此没有意见。另外,前郭县建筑设计院洞口加固项目负责人毕长全出庭对此进行了说明。本院认为,被告所举的证明及证人毕长全证言,均证明被告家楼房内东侧承重墙增设洞口对楼房的整体构架不会有不良影响,其行为并不无不妥。原告要求恢复拆掉的承重墙,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被告拆承重墙时,导致原告家北侧阳台内墙瓷砖部分脱落,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同意原告赔偿3000元,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孟祥侠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孟祥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