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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0幢1308室。法定代表人:周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臻,孙超,江苏南通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南通荣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