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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亚芬与舒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芬,舒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芬。被执行人舒海兵。本院在执行刘亚芬与舒海兵(2015)舟定执民字第4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4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张方荣审判员 顾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