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令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