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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罗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代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新城社区*组,居民。被告罗某,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青河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居民。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