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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羊洪光、姜清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羊洪光,姜清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9号原告通化市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女。被告羊洪光,男,43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姜清岩,男,46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贵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羊洪光、姜清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