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镜刑初字第002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201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镜湖区弋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弋江路铁路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承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赔偿周承虎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出院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及芜疾控检字(2014JH)第046号酒精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在驾驶过程中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赔偿被害人周承虎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玉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