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北斗与谢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北斗,谢玉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吴北斗,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原芦岗乡吴桥村委吴桥庄3789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06100577。被告谢玉梅,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571127028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北斗与被告谢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北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北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吴北斗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