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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权诉被告何秀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权,何秀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375号原告张宏权。委托代理人王永军,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何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权诉被告何秀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权于2015年5月12日以现因原告张宏权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何秀红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宏权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建业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