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朱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栋****号。被告鄢某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朱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