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与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负责人:李纲,该支行行长。被告: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勇。被告:刘玉华,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傅金生,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与被告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张勇、刘玉华、傅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地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并在来安县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颁发的(房地产他证来xxxx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中载明债权总额为1795万元的土地(来国用[xxxx]第xxx号)及房产(房地权来-新安字第xx-xxxx、xx-xxxx号)。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宝联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采长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