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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玉兰、曹艺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曹艺,曹勇,曹岳,唐球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052号原告陈玉兰。原告曹艺。原告曹勇。原告曹岳。原告唐球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兰、曹艺、曹勇、曹岳、唐球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兰、曹艺、曹勇、曹岳、唐球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曹艺、曹勇、曹岳、唐球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曹艺、曹勇、曹岳、唐球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陈玉兰、曹艺、曹勇、曹岳、唐球珍负担。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