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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晓与桂林冠捷贸易有限公司、唐鼎富、林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桂林冠捷贸易有限公司,唐鼎富,林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被执行人桂林冠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鼎富。被执行人唐鼎富(唐文健)。被执行人林小芳。申请执行人黄晓依据本院(2014)秀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唐鼎富、桂林冠捷贸易有限公司、林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8.8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还在协商中,而且查封的房屋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秀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秀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