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汉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武汉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61-991号。法定代表人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章学,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居胜,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万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劲松,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行政管理一案中,查明原告武汉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的(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01号案件尚在审理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夏 俊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