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李学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栋,李学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国栋,男,生于1938年8月10日,历城区科技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学东,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科技局发展规划科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国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学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经考虑自愿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国栋撤回申请。审判长 马悦静审判员 徐 肃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桂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