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孙宝贵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民,孙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民被执行人:孙宝贵申请执行人张立民诉被执行人孙宝贵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2015)镇莫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莫民初字第2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