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钱小军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钱小军,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耿强。委托代理人:陆黛霞。委托代理人:彭瑞瑞。被告: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钱小军。被告:钱小军。被告: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元。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钱小军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青岛世荣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