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蒋芬诉施俊强、郭凤龙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芬,施俊强,郭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蒋芬,男,汉族,32岁,住涡阳县陈大镇。被告:施俊强,男,汉族,52岁��住涡阳县城东镇。被告:郭凤龙,男,汉族,38岁,住涡阳县西阳镇。原告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