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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31���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