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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同某某,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