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行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与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任行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建设,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职工。被执行人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则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对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4)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于2014年8月22日以被执行人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未经政府依法批准,于2013年11月16日擅自占用位于105国道东侧,安居街道办事处宫二里半村集体土地(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610平方米(折合17.4亩),用于汇明园艺博览园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4)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10平方米(折合17.4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22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4)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对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4)3044号行政处罚既不履行,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4)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组织实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10平方米(折合17.4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限被执行人汇明生态园艺专业合作社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232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34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传军审判员 张兆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