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下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路江与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江,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初字第41号原告路江,现住涿鹿县。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矿区。法定代表人谢德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路江与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