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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C11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学府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学府东路步步高大道路口右转弯驶出学府东路驶入步步高大道时,与其右侧同向直行由邓某某驾驶湘C54X**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同事立即打电话报警,王某某在现场向随后赶来的民警主动投案。2014年11月4日,湘潭某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与被害人邓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邓某某家属50万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姜卫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君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