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志成与被执行人曾加良、肖益生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成,曾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谭志成,男被执行人曾加良,男被执行.人肖益生,男协助执行义务人: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志成与被执行人曾加良、肖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加良、肖益生以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在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120万元。经查明,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君林分公司承包建房协议,将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8号街区沐林美郡住宅小区第20栋高层工程由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君林分公司承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君林芬公司与曾加良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将上述工程由曾加良承建。曾加良向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君林分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该工程由曾加良与肖益生共同承包。后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君林分公司与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沐林美郡住宅小区第20栋高层工程进行了验收,现沐林公司以曾家良未予结算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