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凤芒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芒,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灌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朱凤芒。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灌云县城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兆明,该局局长。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住所地灌云县陡沟乡政府向东侧。原告朱凤芒诉被告灌云县国土局、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朱凤芒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钱明宁审判员 朱海兵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