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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凤芒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芒,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灌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朱凤芒。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灌云县城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兆明,该局局长。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住所地灌云县陡沟乡政府向东侧。原告朱凤芒诉被告灌云县国土局、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陡沟国土资源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朱凤芒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钱明宁审判员  朱海兵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