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林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思有与赵可春、卢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有,赵可春、卢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有被执行人:赵可春、卢艳强本院在执行陈思有与赵可春、卢艳强民间借贷纠纷(2015)临执字第2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可春、卢艳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林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有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