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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思有与赵可春、卢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有,赵可春、卢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有被执行人:赵可春、卢艳强本院在执行陈思有与赵可春、卢艳强民间借贷纠纷(2015)临执字第2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可春、卢艳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林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有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