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新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传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敬平,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佳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