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滴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郑艳连、周杰、于庆伟等13人与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连,周杰,于庆伟,张玉祥,徐长武,李林发,韩忠海,孙国利,朱国良,朱晓龙,张金国,朱良胜,蔡庆有,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滴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连,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新胜村*组。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朝阳村*组。申请执行人于庆伟,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永台村*组。申请执行人张玉祥,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莲花村*组。申请执行人徐长武,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莲花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林发,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申请执行人韩忠海,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申请执行人孙国利,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申请执行人朱国良,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申请执行人朱晓龙,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申请执行人张金国,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柳树村。申请执行人朱良胜,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申请执行人蔡庆有,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河乡北山后。投资人徐鲁平,男,矿长。郑艳连、周杰、于庆伟等13人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3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1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艳连、周杰、于庆伟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应支付申请人郑艳连、周杰、于庆伟等13人案款27,180.00元,执行费3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滴法执字第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