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海涛与杜大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肖海涛。被执行人杜大清。申请执行人肖海涛与被执行人杜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钮娟娟所有的为申请执行人肖海涛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辽东路2号3幢1-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裁定书对钮娟娟所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