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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桂海诉王大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海,王大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九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丁桂海,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王大征东,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原告丁桂海为与被告王大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桂海、被告王大征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桂海诉称:被告王大征东于2014年7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3500.00元,约定2014年8月30日还清,出具欠条为证。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大征东辩称:不同意偿还,原告找别人骗我钱,我欠的是赌债。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桂海开一家超市,超市里设有麻将机,原告丁桂海向在其超市赌博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王大征东在原告丁桂海的超市与于某(具体名字不清楚)等人用扑克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王大征东将所带的钱输光并欠于某1000.00元钱,被告王大征东欲向于某借1000.00元钱,因其与于某不熟悉,便通过原告丁桂海向于某借1000.00元钱。后被告王大征东的朋友出去给被告带来5000.00元钱,被告王大征东将欠于某的2000.00元钱还给于某。当赌博结束时,被告王大征东将手里的钱全部输光,并欠下于某4000.00元钱,双方约定第二天晚上还钱。第二天晚上,被告王大征东又来到原告的超市,还给于某500.00元钱。之后,原告丁桂海称其将被告所欠于某的3500.00元钱替被告还给了于某,并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因没有钱,便于2014年7月26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王东因有急事从丁桂海手中借3500元,定于8月30日还清,特立此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赌博属于违法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被告王大征东在赌博过程中,欠下于某4000.00元钱的债务,后偿还于某500.00元,尚欠于某3500.00元。该债务的性质为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桂海明知被告所欠于某的债务是赌债而自愿替被告偿还,虽然被告王大征东为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基于被告与于某之间的非法债务所形成的债务,其性质仍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桂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桂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